刑訴-強制處分-基本概念介紹

第一節 基本概念介紹

壹、強制處分
一、目的:保全被告、蒐集、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

二、強制處分的定位
(一) 單純訴訟行為說:早期見解認為強制處分僅是一單純的訴訟行為,原則上不受法院事後審查,因此,當事人若對強制處分不服,並無獨立救濟手段 (優點:避免訴訟延宕)。
(二) 干預基本權行為說:現今多數說認為強制處分是干預基本權的行為,故受到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拘束,且違法強制處分之需有救濟管道。

三、令狀原則:強制處分乃對人之基本權造成干涉之行為,為使受到一定監督,故強制處分乃以「令狀為原則」,「無令狀」為例外。

四、直接強制處分:該處分本身即具有強制力(eg 羈押)
_____間接強制處分:該處分本身僅指示受處分者負擔一定義務,倘不履行義務,將受直接強制處分(eg 傳喚、提出命令)

五、強制處分的限制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未規定的強制處分不得為之。
-比例原則:有助目的、最小侵害、損益衡量。


貳、我國強制處分的主體
1.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
2. 相對法官保留:2+1,搜索、監聽、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3. 二分模式 (偵查中檢察官決定,審判中法官決定):傳喚、拘提、通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4. 檢事官、司法警察(官)決定:強制採樣。

絕對法官保留:必須事前向法官聲請,取得法官核發之令狀後使得實施強制處分。
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上必須先向法官聲請,例外情況不用。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