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的特殊類型─不能未遂、中止未遂

不能未遂

刑法 第 26 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行為有無危險應如何判斷

一、具體危險說(源自新客觀理論)
以「一般認知+行為人優越事實」為判斷背景, 再用一般人的角度去觀察有無具體危險。
→若無危險,則為不能犯,適用26條
→若有危險,則非不能犯,適用25條未遂犯

二、重大無知說(源自印象理論)
以「行為人主觀認知」VS「一般人認知」,來評價行為人是否重大無知。
→若是重大無知,即是不能犯,適用26條
→若非重大無知,即非不能犯,適用25條未遂犯

中止未遂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一、「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
(1)未了未遂:行為人已著手,但未完成實行行為之未遂(例:甲持刀砍乙,見警走近,乃棄刀逃逸)
(2)既了未遂:行為人已著手後,並完成實行行為,但未發生結果之未遂(例:甲持刀殺乙,乙受刺倒臥血泊中,甲認為乙已死乃逃離現場,後乙由友人丙送醫急救,獲救未死。)

二、「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的判斷標準
(1) 客觀基準:客觀事實為背景,並以一般人角度做判斷。
(2) 主觀基準(通說):以行為人的主觀想像為背景,並以行為人自己的角度作判斷。

三、中止未遂的要件
1. 要件一:中止行為使結果不發生
(1)有中止行為
___→若行為為未了未遂階段,行為人僅需消極放棄放行;
___→若行為進入既了未遂階段,行為人須積極阻止既遂(叫救護車)。
(2)結果不發生
(3)中止行為 與 結果不發生間有因果關係
___→但為了避免過嚴,只要中止行為符合「真摯性」要件,就算欠缺因果關係仍可寬免。

2. 要件二:出於自願性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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