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的可罰性基礎

為什麼要罰未遂犯?

  1. 客觀理論
    問:為什麼要罰未遂犯?
    答:罰你行為侵害到法益危險啦!
    →反過來說,只要以事後角度觀察,若無造成法益危險,則欠缺應罰性基礎。
    比較高級的回答:
    ●未遂犯和既遂犯在主觀不法上一致,所不同者只是客觀的實現階段,因此持客觀理論者認為,處罰未遂犯的理由並非在其主觀上之不法,而是在其客觀上的危險性。
    ●基於此一立場,客觀理論認為,如果行為在客觀上並無導致實害的危險性,根本不構成犯罪。並且也因爲強調其行為之客觀意義,所以在法律效果上認為,對於著手而未遂的行為,必須減輕其刑。
    .
  2. 主觀理論
    問:為什麼要罰未遂犯?
    答:罰你主觀上有壞壞的想法啦!
    >>只要有法敵對意志及具備應罰性基礎,是違反比例原則的,甚至有處罰思想之嫌。
    比較高級的回答:
    ●主觀理論者認為,即使侵害行為未遂,行為人透過其行為依然顯示其主觀上的法敵對意志,而此一法敵對意志正是刑法所要處罰的對象。
    ●站在此一立場,主觀理論認為,即使是對於所謂的不能未遂,也具備可罰性,並且對於既遂犯與未遂犯基本上應該做相同的處罰。
    .
  3. 客觀理論進化→新客觀理論
    仍以客觀上法益是否遭侵害危險為基礎,但觀察角度改採「事前說」
    以「一般認知+行為人優越事實」為判斷背景, 再用一般人的角度去評判
    .
  4. 主觀理論進化→新主觀理論/主客觀混和說印象理論
    從「行為人主觀上有壞壞的想法」該罰,改成「行為人主觀上有壞壞的想法,而且做了之後造成大家恐慌」該罰!
    判斷:先以「行為人主觀的想法」為判斷內容,再以「一般人角度」評判該內容是否造成危險印象
    比較高級的想法:
    ●主客觀混合理論出發點和主觀理論一樣,認為行為人透過其行為已經顯示出法敵對意志,不過刑法之所以處罰未遂犯,並不僅是因為其法敵對意志的顯示,而是更進一步因為行為人如此的行為已經足以動搖一般人對於法律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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