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因本身具有缺陷,進而在使用時毀損或滅失的情形。」
關於商品自傷的法律爭點,最常討論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範圍是否包含商品自傷
一、商品責任規範體系雙軌制
1. 消保法第7條第1項,商品製造人無過失責任。
2. 民法第191條之1,推定過失責任。
二、消保法商品責任的特殊性在於
被害人與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或經銷商間並無契約關係,損害發生時,被害人恐難以舉證證明製造人之故意過失。
因此,依通說見解,消保法上之商品責任應屬侵權行為責任,而非契約責任,否則被害人可直接依據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救濟;而就商品所致損害,則特別立法採取無過失責任,以避免被害人無法藉由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獲得救濟。 →真美!!!
三、消保法商品責任保護之客體──是否及於商品自傷?
(一) 學說見解──否定說,其理由在於:
1. 商品自傷之其瑕疵在交付時早已存在,並無侵害買受人之所有權,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
2. 商品自傷偏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疇,透過民法物之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規定處理即可,而非「所有權」之侵害,故不在消保法的保護客體範疇。
(二) 實務見解
1.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139號判決:否定說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一節標題為「健康與安全保障」,商品責任規範之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而商品本身的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並無直接關係,商品本身的損害,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即可,無依消費者保護法予以規範之必要,以免導致民法體系之紊亂。
2. 台中高分院97年建上字第44號判決:肯定說
消保法第七條規定之賠償責任,本質上係侵權責任,自應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解釋上,當包括商品本身之損害。
這樣念太慢了QQQQQ 不知道唸完要民國幾年orz
參考資料:保誠學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