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自傷(product injures itself)

「商品因本身具有缺陷,進而在使用時毀損或滅失的情形。」
關於商品自傷的法律爭點,最常討論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範圍是否包含商品自傷

一、商品責任規範體系雙軌制
1. 消保法第7條第1項,商品製造人無過失責任
2. 民法第191條之1,推定過失責任

二、消保法商品責任的特殊性在於
被害人與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或經銷商間並無契約關係,損害發生時,被害人恐難以舉證證明製造人之故意過失。
因此,依通說見解,消保法上之商品責任應屬侵權行為責任,而非契約責任,否則被害人可直接依據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救濟;而就商品所致損害,則特別立法採取無過失責任,以避免被害人無法藉由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獲得救濟。 →真美!!!

三、消保法商品責任保護之客體──是否及於商品自傷

(一) 學說見解──否定說,其理由在於:
1. 商品自傷之其瑕疵在交付時早已存在,並無侵害買受人之所有權,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
2. 商品自傷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疇透過民法物之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規定處理即可,而非「所有權」之侵害,故不在消保法的保護客體範疇。

(二) 實務見解
1.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139號判決:否定說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一節標題為「健康與安全保障」,商品責任規範之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而商品本身的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並無直接關係,商品本身的損害,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即可,無依消費者保護法予以規範之必要,以免導致民法體系之紊亂。

2. 台中高分院97年建上字第44號判決:肯定說
消保法第七條規定之賠償責任,本質上係侵權責任,自應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解釋上,當包括商品本身之損害。

這樣念太慢了QQQQQ 不知道唸完要民國幾年orz

參考資料:保誠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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