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運動風氣越來越盛,國人捐贈運動員,也可達到減稅效果。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對運動員的捐贈可以列舉扣除喔!
⭐️依「有無指定特定運動員」決定扣多少:
▸未指定:可全額列舉扣除,無上限。
▸有指定:併入當年度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可在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舉扣除,超過部分必須申報贈與稅。
⭐️如運動員與捐贈人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除了無法列舉扣除所得稅外,還須在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全額申報贈與稅。
⭐️報稅時需提供收據正本,但如果網路申報系統查得到就免附。
舉例來說,
王先生透過教育部設置的捐贈專戶,指定捐贈500萬元給運動員陳小姐,且王先生與陳小姐不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則王先生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綜合所得額的20%。如果王先生綜合所得額為1,000萬元,則可列舉捐贈扣除額200萬元,超過額度的捐款300萬元部分,必須申報贈與稅。
至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也可列為費用減除,不受金額限制(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