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的構成要件─著手

一、客觀說
1. 形式客觀說:行為人實行「典型意義的構成要件」方為著手→太過僵化。
2. 實質客觀說(實務)
學說上提出行為危險說、中間行為說,最後拍板的是「密切關聯說」
不需要進一步的中間行為便足以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並對保護客體產生直接危險時,該當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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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觀說: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作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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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觀混合說(通說):先以「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為判斷背景,再以「一般人的角度去觀察是否和構成要件行為具有密切關聯性
(好像先進入行為人的腦袋世界後,再用我們一般的角度看這樣對不對)

不作為犯的著手
1. 最後介入可能性說
2. 最初介入可能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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